(广东省)关于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8/01 |
颁布日期: |
2005/08/01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8/01 |
颁布日期: |
2005/08/01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粤经贸军工〔2005〕57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
进入6月份以来,全国其它兄弟省份连续发生了几起民爆器材生产过程及贮存过程的爆炸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三违”现象,国防科工委也分别进行了通报(见附件)。下半年民爆器材的生产进入黄金时期,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国防科工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委爆字〔2005〕48号),省安委会最近发出《关于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的紧急通知》(粤安办〔2005〕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应督促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等全过程的安全。
二、加强民用爆破器材储存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8-2005)和其他有关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健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大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监察力度,狠抓储存管理责任的落实。对责任不落实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生产企业应认真处理好生产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市场需求与计划、计划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均衡组织生产,确保生产安全。本年度完成生产计划的企业不再增补生产计划。
四、加强对废民用爆破器材及新产品的管理。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严禁将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黑火药等存放入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各单位已经在库房内存放的废民用爆破器材或未经检查的回收民爆器材应尽快组织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见附表)报当地地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及我委军工处。
附件:1.关于山西江阳兴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TNT周转库爆炸事故的通报(略)
2.关于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的通报(略)
3.关于民爆器材仓库存放废民爆器材及回收民爆器材情况表(略)
二OO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