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4/22 颁布日期: 2011/04/22
颁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4/22
颁布日期: 2011/04/22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1〕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和地方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5号)规定,我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措施,完善责任制,切实将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及其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推进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 2011年底,每个地级以上市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各1家;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大力发展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树立依法意识,强化质量管理,优化服务措施,提升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效率。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坚决纠正错误行为。今年下半年,我厅将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交叉大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印发。   三、精心组织,确保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取得成效。2010年,我省实施了重点职业病监测试点工作。深圳、东莞、江门和惠州等四市要对照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进度及效果自我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今年正式实施,任务重、时间紧、敏感度高,开展重点调查地区的市、县(区)两级卫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密切联合相关部门,确保组织、技术、资金等条件到位,保障调查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地于2011年11月10日前将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情况(见附件)报我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志祥 020-83770131;   传 真:020-83848400。   附件: 职业病防治机构情况表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职业病防治机构情况表   市 所在市(地级)、县(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 职业病诊断机构名称 备注                                                                                                                                     备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请注明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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