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1/30 |
颁布日期: |
2007/01/30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1/30 |
颁布日期: |
2007/01/30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粤安监〔2007〕55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
在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努力工作下,我省事故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尤其是实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来,各市加大了对事故统计的管理力度,规范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报送及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所提高,但仍有个别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现象的发生,有些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事故未及时进行统计,对全省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统计和控制考核指标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事故统计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故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事故统计信息工作是安全生产总体布局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安全生产科学决策、科学监管的基础和前提,更是每年制定全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地要把事故统计作为一项局日常重要工作来抓,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明确专人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县以下要设立兼职人员,配备必需的设备,确保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及时全面,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
二、严格事故月报上报的时间和程序。各地要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对工矿企业事故进行统计,要认真采集事故资料,逐项填写事故卡片,确保不错填、不漏填,并于每月4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企业事故有关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局专用邮箱gdsgtj@gdsafety.gov.cn,同时抄送gdsgtj@126.com。各市每月月报上报省后,不可随意更改。省局将对各市每月上报的数据逐月备份存档,并加强对各市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一旦发现擅自更改事故数据的,省局将予以全省通报。
三、严肃查处违反事故报告统计规定的行为。各市要加强事故统计管理,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凡每月4日前未将上月事故数据上报省局的,省局将记录在案,对一年达2次的予以全省通报;群众举报并经核实的,要及时纳入统计;凡对事故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应先统计上报,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不属生产安全事故的,再请示省局予以更正,否则视为瞒报事故;对瞒报的事故,不论伤亡人数多少,省局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前往调查处理,不但要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还要对事故报告过程进行调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