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电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9/08 颁布日期: 2006/09/08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6/09/08
颁布日期: 2006/09/08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电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环〔2006〕85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火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2006年第39号)和《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新建、扩建火电(含热电,下同)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十一五”期间的电源发展规划。未列入规划的火电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   二、各市环保部门在制定“十一五”期间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计划时,必须为规划建设的火电项目留出足够的排放总量指标,并明确所在区、县或市直接调配指标。   三、各市新建、扩建、改造火电项目必须按照“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要求,通过各市对辖区内现役机组脱硫、小火电机组关停、“区域削减”等措施,落实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途径,并明确具体的减排措施。其中除热电厂、煤矸石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新建、扩建、改建的常规火电厂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应从电力行业取得。   四、各市环保局须在辖区内拟建火电项目环评报告书报批前,将辖区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的情况、具体的减排措施、拟建火电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来源途径等资料报我局确认,以便我局及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五、为了各脱硫机组尽快获得脱硫电价,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加快火电机组脱硫工程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并督促电厂尽快将脱硫工程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等文件以及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等报送我局确认,并加强对辖区内已验收的脱硫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不正常运行脱硫工程的,要及时报告我局。   六、各电力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线监控系统长期、稳定地向我局传送有效数据,作为脱硫电价的补助依据。在线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有关问题请直接与省环境信息中心陈春贻、王彦刚联系,联系电话:020-87533101,87532193。   附件:1.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2006年第39号)(略)   2.关于加强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85号)(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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