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管企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4/08/01 |
颁布日期: |
2004/08/01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4/08/01 |
颁布日期: |
2004/08/01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管企业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粤企业,省管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63号)转发给你们,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管企业的范围。中央驻粤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187家中央企业驻我省的企业,187家中央企业可在网上查询:http://www.sasac.gov.cn/ggqy.htm;省管企业指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省国有企业和省持股企业,目前是22家。
二、严格执行事故快报制度。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电话:020-83324791,传真:020-83328417)。
1.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
2.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要在10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
3.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要在5小时内报至省安全监管局值班室。
三、认真做好事故统计月报工作。事故统计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管企业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按规定每月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填报《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附件一)时要注明辖区内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要在“主管部门”一栏中注明“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的具体名称。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
各市在做好今年7月份后中央驻粤企业和省管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上述两类企业2004年1-6月和2003年的事故情况,补报时限截止到9月20日。
四、为加强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安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管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随后将专门下发。同时,为及时了解各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好年终考核的准备工作,省安监局对各省管企业实行事故报告备案制度。各省管企业要及时填写《省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附件二),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备案。
各市和省管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反映。
省安全监管局综合协调处电话:020-83133346、83135902;传真:020-83135924。
二OO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