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3/07/24 颁布日期: 2003/07/24
颁布机构: 广东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03/07/24
颁布日期: 2003/07/24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10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将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单位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审查及设备运行安全检查进行全面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必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对没有取得资质证书、超越资质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活动的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操作培训和考核合格,并持有效的特种操作证上岗。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从事建筑工地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械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合格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检测工作。凡属以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运行使用;对初次使用及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测,符合标准的方可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原报废设备。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及“安全准用证”发放的具体工作可委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开展。   四、各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设施运行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健全对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购置、装拆、检测、运行、维护保养、报废等各环节的档案、技术文件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和交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制度。同时应将上述档案资料列入施工安全评价必查资料。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检测、使用、拆除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并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六、为保证该项监督管理的平稳过渡,2003年6月1日前,已通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起重机械类)安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资格认可的单位及特种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在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可继续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维修、检测等相应活动。从2004年起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该项业务活动。                                20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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