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9/02 |
颁布日期: |
2005/09/02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9/02 |
颁布日期: |
2005/09/02 |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管理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5〕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5〕27号)精神,现就加强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3种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核发工作,由经贸、药监部门移交给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做好“购用证明”的各项交接工作,移交已掌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行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组织好、开展好我省列管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的核发工作。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