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5 |
颁布日期: |
2006/06/15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6/15 |
颁布日期: |
2006/06/15 |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安监〔2006〕40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安全评价工作,发挥安全评价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安全评价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技术支撑体系中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之一,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支持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积极为全省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依法、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业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我省安全评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评价的规定,尤其要遵守安全评价过程中廉政建设和反贿赂工作的有关规定。全省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弄虚作假,擅自从事资质许可以外的安全评价活动;要加强安全评价的技术力量,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对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基础专业的规定;要加强对安全评价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四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并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应依法认真地对在辖区内开展评价工作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省局将逐步制定和完善对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建立资质管理“黑名单”,逐步淘汰那些水平低、混业务、信誉差的安全评价机构。
附件: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08号)(略)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