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5/09 颁布日期: 2005/05/09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5/09
颁布日期: 2005/05/09
吉林省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81号 二〇〇五年五月九日)   第一条 根据《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九号令)要求,为加强和规范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以下简称“采土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土场应当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 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生产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条 采土场必须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五条 采土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砖瓦生产企业及其采土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砖瓦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对采土场的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保用品。   第十二条 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四条 采土场的建设、开采必须与铁路、公路、河流、输电线路及重要设施、建筑物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严防滑坡、塌方、洪水淹没等自然灾害。   第十五条 采土场生产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开采,严禁掏采。   (二)采用机械铲装的,阶段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人工开采的,阶段高度不大于1.8米。同时,最小平台宽度必须保证运输和安全要求,台阶坡面角不得大于50度。涉及露天爆破作业的,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并且,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采出土方不能及时运出需在现场堆积的,土方堆放距离采土作业现场不得小于5米,且土堆高度不超过4米,土堆坡面角不得大于自然安息角。   (四)实行人工开采的采土场到达边界或临时边界时,每层必须留有保安平台,保安平台及最终坡面角符合开采方案设计要求。   (五)作业现场必须有合理的运输线路,有防止来往车辆碰撞的措施。有斜坡卷扬运输的,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中“7.6 斜坡卷扬运输”的有关规定。   (六)作业现场必须有排水通道。不能自然排水的,必须建立机械排水系统,且其排水能力能满足正常生产要求,并制定汛期防止边坡滑落的安全措施。   (七)设有电气设备的,应符合《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70)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中“10 电气安全”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砖瓦生产企业采土场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现状评价,在国家或行业标准未发布前,其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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