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5/11/28 | 颁布日期: | 2005/11/28 |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5/11/28 | 
              
              	| 颁布日期: | 2005/11/28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建安[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各市州、县(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加快建设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现将《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设安全工作的科(股)级干部(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登记表,于12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安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于显铁
  电 话:0431-8922736
  传 真:0431-8922736
  E-mail: jst8212@163.Com
  附件:1、《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2、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建设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省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有权对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七)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意见。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设安全工作的科(股)级干部担任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报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非常设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常设议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联络员会议通过重大议题,应当形成会议。会议纪要抄送建设厅及各市(州)、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县(市)联络员每季度初5日内向市(州)、各市(州)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向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以建设厅名义,通过文件、简报、建设厅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    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联络员分组办法
  第一组:主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部门。
  第二组:房地产部门。
  第三组:市政、公用(包括轻轨)部门。
  第四组:建材部门。
  第五组:省直建筑施工企业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或每半年在文件、简报、建设厅网站上公布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全省建设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本表可在文档附件中下载)
  填报单位:                                (盖章)
姓  名   性  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  务   职  称  
通讯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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