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4/03/17 |
颁布日期: |
2004/03/17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04/03/17 |
颁布日期: |
2004/03/17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管字[2004]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按照全省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总体安排,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和机构核准的申报工作。
附: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省建筑业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对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工作业绩、技术装备和检验检测管理工作制度等条件申请核准,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核准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准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级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和二级。
第二章 核准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由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由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设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核准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机构申请核准,应当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机构核准申请表;
(二) 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三) 机构章程;
(四) 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 机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六) 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七) 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升级,除向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机构原核准证书正、副本;
(二) 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 机构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检验检测工作的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第九条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应当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条 新设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其核准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准,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条件符合核准等级标准的,由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核准证书。核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售、转让核准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核准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它资信、许可以及辖区、行业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程序:
(一)、检验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准年检表、核准证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并交验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年检资料后30日内对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核准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检验检测机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条件符合核准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里未发生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有关条件不符合核准等级标准或者在过去一年里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核准等级。新核定的核准等级应当低于原核准等级,达不到二级标准的,取消核准。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升级,由机构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其它事项应当随时办理,最迟办理手续时限,不得超过变更后的一个月。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发生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相同规定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级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一级标准
1、机构注册资本金60万元以上,机构净资产80万元以上。
2、机构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检验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机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机构有检验检测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机构近3年独立承担过4次以上800千牛?米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及其它常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检测成果符合要求。
4、机构具有经纬仪、结构动(静)态应力测试仪器、速度测试仪器、噪声测试仪器、温度测试仪器、风力测试仪器、电阻测量仪器、砝码、万用表、各种量具、各种电工工具、对讲机、检测用车及其它常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5、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级标准
1、机构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机构净资产60万元以上。
2、机构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检验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机构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且土建、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机构有检验检测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3、机构近3年独立承担过4次以上630千牛?米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及其它常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检测成果符合要求。
4、机构具有经纬仪、速度测试仪器、噪声测试仪器、温度测试仪器、风力测试仪器、电阻测量仪器、砝码、万用表、各种量具、各种电工工具、对讲机、检测用车及其它常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5、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承担工程范围
一级机构:可承担各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的常规检验检测工作;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委托,可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
二级机构:可承担800千牛?米及以下的塔式起重机以及其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的常规检验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