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 生效日期: | 2005/06/17 | 颁布日期: | 2005/06/17 | 
            
          
         
        
          
            
              
                | 颁布机构: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长春市 |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 生效日期: | 2005/06/17 | 
              
              	| 颁布日期: | 2005/06/17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管字[2005]8号)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安全评价是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全市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的质量。当前,已有多个中介机构参与我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这将对加快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各中介机构在技术力量、工作经验及标准的把握上存在一定差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十分必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凡是参与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持相关资质证明,到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审查,并登记备案。
  2、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我市已制定了《长春市非煤矿山(采土、采砂)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条件》和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砖瓦厂、采砂厂)安全评价现场检查标准,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必须按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安全评价,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要实事求是,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安全现状,以利于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4、各县(市)区的有关部门要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为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已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检,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向省安监局申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质量和进度。
  5、对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的资格,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安全评价资质,赔偿相关经济损失,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