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4/08/15 |
颁布日期: |
2004/08/15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