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4)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08/15 颁布日期: 2004/08/15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4/08/15
颁布日期: 2004/08/15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修改为:“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和骨灰堂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删除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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