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2/28
颁布机构: 西安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2/2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1〕6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区域禁止通行。具体范围是:东三环(不含)以东、陇海铁路以西、世博大道(含)以南、灞柳西路(含)以北。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7时至22时在环城路(不含环城路)内禁止通行。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7时至22时在二环路(不含二环路)内禁止通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在本市区域内上路行驶。   四、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公务或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受本通告交通管制措施的限制。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西安市区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本通告的宣传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持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限制通行的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本通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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