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9/06/01 |
颁布日期: |
2019/05/23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9/06/01 |
颁布日期: |
2019/05/23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9〕1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分步骤、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自2019年6月1日起,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阎良区、临潼区、蓝田县、鄠邑区、周至县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使用已申报登记的机械,且在机械进场前将机械的环保标识码和数量等信息录入西安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http://132.232.197.23:82/)。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八、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