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01 |
颁布日期: |
2009/12/21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2/01 |
颁布日期: |
2009/12/21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9〕41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我市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新车和外地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已到定期检测期限的,在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10年12月31日前未到定期检测期限的,持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和综合性能检测周期相同。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
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自2011年2月1日起,逐步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宣传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统一制作核发工作。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交通管制准备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