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1/01 |
颁布日期: |
2008/11/01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1/01 |
颁布日期: |
2008/11/01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市政发〔2008〕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期,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清运作业中违规违法现象非常严重,有的密封不严、沿途抛撒、私拉乱倒,严重污染了城市环境;有的高速行驶、违规鸣笛、交通肇事,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良好的环境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各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建筑垃圾从业人员业务管理知识培训。市公安交管支队要深入拉土车运输单位及工地对建筑垃圾车驾驶人开展法规宣传和教育工作。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宣传教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实行有奖举报。市市容园林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动员市民群众对建筑垃圾清运车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事实清楚、证据齐全,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奖励费用由各区、各开发区财政在其市容(园林)部门收取上缴的建筑渣土排放费中列支。各区、各开发区市容(园林)部门负责受理群众举报。
三、严格车辆管理。市公安交管支队对有交通违法记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不予年审,对达到报废年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过户、转出、转入手续,对不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坚决强制报废、收回牌照。
四、定期专项整治。市公安交管支队要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肇事、违规鸣笛、“无牌”、“套牌”、“遮挡号牌”“无放大号、“闯信号、“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肇事逃逸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迅速立案侦破,依法从重处理。要定期开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专项整治,在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路段和时段开展集中整治。
五、实施有效监控。市公安城管警察分局要充分利用GPS监控系统,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施有效监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违规行驶;对全市区域内冒尖装载、沿途抛撒等违规营运的渣土车辆进行严管重罚;对违反相关规定,故意破坏GPS设备逃避监控的车主严肃处理;对于违规倾倒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操作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组建专业检查队伍。市市容园林局要尽快组建一支建筑垃圾专业检查队伍,进行昼夜检查,重点对出土、拆迁等工地夜间出入口限高杆的使用情况《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签订情况、容貌监督员的上岗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建筑渣土车辆资质证、准运证和GPS合格证的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通报各区或开发区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整合专业车队。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行专业车队集中管理。凡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个体车辆要自主选择加入车队,由车队对运输车辆进行管理。整合工作完成后,市容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所有车队重新核发资质证,对车队所属营运车辆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归队管理的个体车辆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私自运营的车辆,一经发现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扣。
八、持证合法营运。全市所有渣土车辆必须持有市市容园林局发放的车队营运资质证件复印件、区市容(园林)局发放的准运证、市公安城管警察分局发放的GPS证等证件守法营运,如发现手续不全,缺少相关证件的违规车辆一律查扣。
九、坚持早查夜查。各区执法局(分局)在所辖区域的重要路段和城市出入口设点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进行检查,定期开展建筑垃圾清运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全市城管执法系统88个区域中队要坚持早查夜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建筑垃圾车辆抛撒行为。
十、派驻容貌监督员。各区、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卫部门务必全面落实《容貌监督员制度,确保每个出土工地24小时有两名容貌监督员在岗在位,尽职尽责。对出土、拆迁工地开工3天后,各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卫部门尚未派驻容貌监督员的,由市市容园林局直接派驻容貌监督员,费用从所在区年终市容评比奖励资金中扣除。市市容园林局在监督检查中每发现一次容貌监督员擅自离岗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予该区市容(园林)局通报批评,在该区市容(园林)局的年终市容评比奖励资金中扣除1000元;同一工地检查发现两次者,除扣款外并给予全市通报批评;三次者,由市市容园林局派驻容貌监督员。
十一、实行计分考核制度。市市容园林部门对各区实行检查记分考核制度,每月分数低于80分的,给予该区市容(园林)局警告批评,在该区市容(园林)局的年终市容评比奖励资金中扣除1000元;分数低于70分的,除扣款外给予全市通报批评。若检查中发现一处未按规定上报市市容园林局的出土、拆迁工地,给予辖区市容(园林)局通报批评。
十二、重罚违规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2005年139号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国家建设部2005年139号令第二十二条处罚标准予以处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国家建设部2005年139号令第二十二条处罚标准予以处罚。施工单位一年内两次雇请无建筑垃圾清运资质单位的车辆,或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该工程项目评选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十三、严惩暴力抗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及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行政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正常执法和监督检查。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建立信息抄告制度。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市规划、建设、市容、城管执法、环保等部门要相互及时抄告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并在网上公布,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把建筑垃圾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级市容(园林)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和公安城管警察分局之间,每月对建筑垃圾清运车队和车辆的监管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相互抄告,整合执法资源及力量,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