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1/27 |
颁布日期: |
2014/01/27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1/27 |
颁布日期: |
2014/01/27 |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环发〔2014〕13号)
各涉农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法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农村经济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畜禽养殖业发展缺乏必要的引导和规划,更多地是自发地单纯地自由发展,导致布局不合理、种养脱节,部分地区养殖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加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并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导致环境污染加剧。因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容小视,攸关我市农业源减排目标的实现,攸关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2010年,全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表明,我市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分别为26077吨、1095吨,分别占全市总排放量的20.1%和7.55%;分别占农业源污染物排放量的98.9%和81.2%。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业污染首要来源,其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妨碍产业本身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滞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的浪费,直接妨碍产业综合效益的提高。畜禽养殖业要提升效益,必须走生态化、循环化、综合利用的道路。畜禽养殖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和升级,必须搞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走种养结合、种养平衡的路子。为此,必须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条例》颁布之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上的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长期以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无法可依,导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低、环境管理不到位;也直接导致了大量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资源的浪费,造成环境污染。《条例》的颁布实施,推动了畜禽养殖业从加强科学规划布局、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强环境设施建设、推进种养结合、提高废弃物利用率入手,提高了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了产业发展水平和产业综合效益。《条例》以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对产业的布局选址、环评审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等前置环节以及对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利用途径、激励措施等生产、运行和管理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贯彻落实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将从根本上对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实现以环境保护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促进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认真对照、查漏补缺,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一)科学规划、健康发展
各区(县)政府要依照《条例》规定,划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功能分区,明确禁养区域。各区(县)要避免割裂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行为与现象,加快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报辖区政府批准实施,同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养殖企业布局以及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在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时,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和措施等。各区(县)政府要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养殖用地,鼓励利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等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或小区要符合两个规划的要求,以保障养殖产业发展符合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坚决避免由于产业发展规划不到位,导致布局混乱、污染扩散的现象发生。
(二)依法环评、规范建设
各区(县)要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要求,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保护设施,提高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能力,使环境保护制度与措施能切实促进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强化源头控制。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项目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申报前必须经所在地行政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养殖场和小区报批建设的环节需要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废弃物的处理措施;要建设与其产能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贮存、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建设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禁止投产和使用;粪肥、沼渣、沼液还田必须确认土地消纳能力,严禁随意处置畜禽尸体。项目建成后经验收合格,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正式从事畜禽养殖。
二是加强现有畜禽养殖企业规范化管理。现有畜禽养殖企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必须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手续合法。污染治理设施未建设或建设不规范的,必须严格按照环评审批意见和《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进行建设或升级改造,要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养殖畜禽粪便必须做到零排放,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和综合利用。
三是取缔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禁止在禁养区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处于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农业等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和审批等手续,并由区(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搬迁或关闭。
(三)加强管理,联防联控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管理机制。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环保部门加强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和遵纪守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治理问题,凡与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有关的资金项目申报、减排项目管理、验收考核等事项的文件,均应由两部门共同签署和落实。
(二)加强合作,开展检查。区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环保部门要定期联合对畜禽养殖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禁止畜禽养殖企业污染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尤其要对位于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企业通过严格执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确保《条例》和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激励扶持、加强引导
市级环保、农业部门每年列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完成污染治理、减排核查验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对利用畜禽粪便等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等综合利用活动的,给予优先支持。各区(县)政府应每年从财政资金中划拨一定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各区(县)农业(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应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包装申报项目,争取各类资金,用于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解决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治理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激励、扶持和引导,改变目前畜禽粪便收集、处理、利用的不规范问题,提高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比率,促进养殖产业优化升级。
(五)强化宣传、加强教育
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实用技术等,提高环境管理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信息库,为环境管理和技术咨询提供支撑。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画报、墙报、视频短片等多种形式,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宣传,推广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提高畜禽养殖企业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环保意识,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强化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实。积极推动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按照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对违反《条例》规定,致使辖区内畜禽养殖业造成环境污染的,将按照《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条款,对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养殖企业,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西安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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