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3/02 |
颁布日期: |
2010/03/02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3/02 |
颁布日期: |
2010/03/02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秩序,促进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费主体为各区市容局,原则全额收取,不得减免(确需减免,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并统一归集到各区财政专户。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区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分别返还各区市容局、交警大队和区城管执法局,专项用于垃圾消纳和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长效化。市和各区已组建市容、交警、城管执法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队伍,要确保人员、经费到位,严密监管全市城区所有出土工地,坚持全年每天夜查,兼顾昼查。
三、推进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规模化经营。从2010年起,由市市容园林局牵头负责,市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整合,具体标准:根据车辆违章率(违反交规和市容管理规定),每季度淘汰10%,每年进入10%,二年内达到大规模公司化。支持优质建筑垃圾清运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对现存小企业和个体户进行优化组合,并按照全密封的要求改装车辆,统一管理。企业车辆总数在500辆以上的,授予一类企业;企业车辆总数在300辆以上的,授予二类企业;企业车辆总数在200辆以上的,授予三类企业。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逐步实现全市建筑垃圾车辆全密封拉运。
四、坚持市场化运营方向。由市建委负责研究制定建设项目垃圾清运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业务实行公开招标,三类以上的清运企业方可投标,其中市级重点工程原则上由二类以上清运企业投标。不具备类别的公司(车队)严禁从事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五、加强对全市出土工地的提前监管。由市规划局负责,在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将有关信息抄告市渣土办。市渣土办要第一时间通知并安排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市容、城管、交警部门,督促投资方履行招标手续(未经招标,不得动工),并立即对该项目实行监管和检查。
六、实行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在辖区交警大队、市交警支队两级备案制度。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按照专用车辆进行管理;驾驶员实行资格准入,驾龄应在5年以上,除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外,必须取得经交警部门考核颁发的专用车辆驾驶证。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市区限速行驶,其中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限制时速40公里以下,二环路以外限制时速60公里以下,严肃查处超速行为。
七、落实投资方监管责任,实行连带责任追究。将垃圾交由不具备类别企业运营的,由市建委追究投资方责任,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同时对投资方依法给予处罚。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