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切实抓好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

颁布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9/12 颁布日期: 2005/09/12
颁布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9/12
颁布日期: 2005/09/12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抓好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79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安全隐患,提高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的本质安全,省局于今年3月份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工作方案》(陕安监管[2005]19号),5月份召开了HAN阻隔防爆技术演示会。此后,咸阳、西安等市区积极贯彻落实,并已取得部分进展。为切实抓好HAN阻隔防爆技术在全省危化品行业的推广应用,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危化字[2005]101号)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做好HAN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副局长负责,落实具体责任部门,确定工作人员责任;二是对辖区内加油(气)站、运油(气)罐车和移动式加油(气)站进行一次排查,查清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要求以及油罐容量超标的加油(气)站的基本情况,并将周边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加油(气)站名单汇总向社会公布,明确整改限期;三是尽快制定限期搬迁或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计划。凡城区不达标的加油(气)站,必须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或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所有不达标加油(气)站,必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搬迁或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   请各市(区)于10月30日前将本市(区)不达标加油(气)站整改计划(见附件)填报省局危化处。   二、对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要求以及油罐容量超标的加油站,在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核定。凡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且未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的汽车加油(气)站,一律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汽车加油(气)站,经现场核查,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追究负责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责任。   三、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的加油(气)站,应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遵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156)对油罐的埋置方式、工艺管沟处理、卸油方式等的规定。在改造施工过程中,加油站和施工单位均应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四、严格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程验收条件。各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质监部门,严格按照阻隔防爆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实施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存容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储存容器加贴“阻隔防爆技术储罐标记”。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加油(气)站、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五、支持和鼓励周边安全距离达标的城市加油(气)站、位于人口密集区、重点目标周围的加油(气)站以及一级加油站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行改造。新建汽车加油(气)站应采用安全防爆、占地面积小、防止污染地下水的HAN阻隔防爆橇装式加油装置。出入城区,用于成品油(气)运输的罐车,应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加油(气)站和成品油(气)运输的本质安全,遏制事故的发生。   附件: 周边安全距离不达标加油(气)站整改计划   填表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 │   企业名称   │    地址    │   不达标原因   │  整改完成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不达标企业总数为:                             │ │今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家)          │ │2006年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家)          │ └─────────────────────────────────────────┘   负责人:                         填报人: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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