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陕西省气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12/11 颁布日期: 2013/12/11
颁布机构: 陕西省气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3/12/11
颁布日期: 2013/12/11
附件 陕西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6日省气象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防雷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雷击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陕西省气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是指遭受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责任主体单位(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委托管理的责任单位)。 下列单位或具备所列条件的有关单位,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输送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煤、油、气等能化企业,煤矿及非煤矿山、供水、供电企业; (三)广播电视、通信网络、金融、城市轨道交通、铁路、高速公路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其服务场所及其枢纽性设施); (四)各类学校、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面积1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五)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六)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七)县级以上体育馆、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八)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九)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其他发生雷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雷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 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气象局防雷主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确定本辖区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气象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级气象局防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当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信息库,有关信息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及时更新。 市、县(区、市)气象局防雷主管机构确定的防雷重点单位,应报省气象局防雷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有关防雷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称防雷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雷工作方针,履行防雷安全职责,保障防雷安全。 第五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落实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指定防雷安全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防雷安全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保障防雷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六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雷安全工作负总责,承担以下防雷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防雷法规,掌握本单位的防雷安全情况,确保单位防雷安全符合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防雷安全制度和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三)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预警服务设施,根据预警信息及时指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四)督促落实防雷隐患整改,及时处理防雷安全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防雷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防雷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日常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本单位防雷安全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防雷安全检查,对本单位防雷装置进行检查维护,及时申报防雷装置定期检测,落实防雷隐患整改; (四)在员工中组织开展防雷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 (五)按时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六)在人员可能触及且造成伤害的防雷设施和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 (七)及时上报雷灾,配合做好雷灾调查和鉴定工作; (八)及时报告其他涉及防雷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应提供防雷装置(设施)的安全合格证明。双方当事人要明确各自的防雷安全责任,并对防雷装置(设施)和防雷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防雷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防雷装置(设施)和防雷安全警示标识应明确管理责任,并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其产权、使用或管理范围内的防雷安全职责,也可明确责任主体,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防雷装置(设施)定期维护制度,并组织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雷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防雷装置(设施)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三)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防雷知识的培训情况; (四)防雷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雷安全检查应建立检查记录档案,记载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部位,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采取防雷知识挂图、讲座、防雷安全警示标识等形式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普及防雷安全和人身防雷常识及自救、互救知识。 防雷安全管理员应当参加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档案,并统一保管。防雷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防雷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防雷安全工作管理部门及防雷安全责任人;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安全检查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防雷安全制度、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五)防雷装置(设施)检查维护记录和定期检测报告; (六)防雷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七)防雷安全培训记录; (八)雷灾情况记录; (九)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防雷安全的资料。 第十四条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气象局防雷主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重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孤立突出的高层建筑,其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并落实防雷安全有关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局防雷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市、县(区、市)气象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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