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16 颁布日期: 2009/04/16
颁布机构: 淮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4/16
颁布日期: 2009/04/16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五)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组织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组织、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九)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协助市长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副市长对其主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协助市长负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安委会和主管副市长;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四)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检查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五)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   (七)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和执法监督信息;   (八)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九)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十)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分析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并向市安委会提出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负责分解落实本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冶炼、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对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依法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九)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县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负责对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督查;   (十)负责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较大和认为有必要由本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驾驶许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依法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的扑救和调查处理,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五)依法实施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在道路交通运输环节的安全,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铁路、电力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铁路无人监护(地方监护)道口监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港口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验和船员考试、发证,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秩序;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公路、水路交通、港口建设和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三)依法对本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及相关辅业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对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包括桥涵)、航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和有关县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和港航管理机构所管养的桥梁、航道的整治和改造;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水上交通和港口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建筑活动中的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三)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四)负责全市城镇房地产开发管理及旧城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镇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市政、园林工作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全市住宅小区和生产、生活、办公、经营等各类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督促有关产权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   (三)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安全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物业管理和房屋使用、拆迁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物业管理和房屋使用、拆迁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等选址安全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环卫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小煤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监管,查处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督促、指导小煤矿加大安全投入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依法负责职责范围内小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初审;   (四)对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组织、指导和协调小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本市城市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燃气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二)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城市供水、公交、燃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查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取得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用品质量实施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施行政许可;   (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管理,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题规划,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规划、监测、预报制度和应急机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及其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定期审验;   (二)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四)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渔港、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二)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教育系统内教育单位和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施、设备以及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校舍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查、督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检查、指导本市医疗卫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治疗和保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卫生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各种突发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市旅游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旅游黄金周和小长假期间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制定并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和女职工及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实施工伤保险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二)负责对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制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待遇等有关政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建设项目核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组织竣工验收(包括联合试运转验收,煤矿初步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除外)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工矿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出资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督促所出资企业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   (四)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事故隐患整治措施,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较大、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和措施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设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者审批文件前,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二)对负责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撤销原批准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危险品或者有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危险品伴生的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应要求企业将危险品资料报送相关危险品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查处超出审批登记范围的生产经营行为;   (五)督促集贸市场开办者做好集贸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主要指标列入统计指标体系,按年度予以公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主要指标数据和向市安委会通报有关统计指标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规定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三)依法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监察,查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三)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   (四)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煤炭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和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五)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六)依法组织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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