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27 |
颁布日期: |
2008/05/27 |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27 |
颁布日期: |
2008/05/27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南市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府办〔2008〕4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淮南市汽车油改气工作实施意见
为落实我市节能减排任务,更好地推进我市汽车油改气工作,依据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规则》(TSGR3001-2006)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特函〔2006〕46号《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淮南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油改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加装和加气工作进行监管。
二、为满足市场要求,要加快加气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我市天然气汽车供气企业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再建成3座加气站投入 使用。
三、目前汽车油改气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共汽车(大巴)和出租车。优先加装公共汽车和已经更新的车况安全性能较好的出租汽车,限制夏利等老旧车型加装燃气装置。鼓励使用原厂生产的双燃料汽车。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装天然气装置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管工作。为保证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的质量和服务,我市原则上只设立两家加装企业,加装企业布点由淮南市天然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市物价局负责对加装天然气装置安装材料费用及汽车用天燃气价格进行监管。
六、加装天然气装置须经淮南市天燃气汽车应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理《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加装企业只能对持有办公室核发的《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的车辆进行加装。
七、办理加装天然气装置的程序:
1、我市天然气汽车供气企业应在新建加气站建成投运前一个月将加气站的加气规模和可提供汽车加气能力报办公室。
2、根据加气站供气能力分别通知公交企业和市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加装计划。公交企业和市运输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申报加装计划。
3、公交车加装车辆和出租车加装车辆分别由公交企业和市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到办公室办理《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等相关手续。
4、公交企业和市运输管理部门应将新购置双燃料公交车、出租车数量及时报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核减加装计划。
5加装车辆所在单位或车主持《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到加装企业加装天然气装置。
6、加装完成后,车辆所在单位或车主应在30日内持《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和加装相关资料去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
7、加装车辆所在单位或车主持《汽车加装天然气装置通知单》、加装合格证、气瓶使用登记证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相关 登记。
八、车辆必须在接到加装通知单二个月内完成加装工作,否则办公室将对未完成的加装计划进行调整。
九、保险公司根据加装车辆完备的加装手续办理车辆保险。
十、改装后车辆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气瓶年审合格证去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十一、加气站只能给张贴有气瓶使用登记标志的车辆加气。
十二、对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加装的车辆应于一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