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3/28 |
颁布日期: |
2011/03/28 |
颁布机构: |
淮南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3/28 |
颁布日期: |
2011/03/28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2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包括毛集实验区管委会、淮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下同)和承担当年减排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十二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各责任主体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第五条 每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或文件的形式下达。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内容:
(一)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核查核算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减排工程环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文件,以及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核查情况进行考核。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减排管理机构设置、减排管理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减排资金投入、淘汰落后产能等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督查情况进行考核。
(四)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和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情况。依据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开展、减排信息资料上报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六)纳入国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考核的各项环境保护综合和专项规划,以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综合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省、市民生工程考核的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依据各专项考核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方法,实行量化考核。日常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八条 对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督查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日常督查主要包括督查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减排责任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抄送市环境保护部门。
市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局对各减排责任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四项指标中有一项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十条 污染减排工作年度考核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其他有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和在污染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依据《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和考核得分情况,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日常督查中发现的减排工程建设严重滞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减排措施落实不力,有可能影响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黄牌警告,并视情况由市政府或委托市环境保护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市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该地区和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结果和排放总量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方法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对照当年实施的工程减排项目、结构减排项目、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累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总量,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目标要求的,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不再计算考核分值。
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0分)
(一)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和结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10分):以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减排工程和结构减排项目数量为基数,平均分配分值。未按要求完成的,则扣减相应分值。
(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运行情况(10分):在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日常督查和年度核查中,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污染减排相关工作完成情况(30分)
(一)污染减排能力建设情况(6分):有履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职责的机构,得2分;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得2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得2分。
(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4分):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得2分;制定规范性的污染减排政策、措施等文件的,得2分。
(三)污染减排计划编制和信息上报情况(4分):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2分;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数据信息资料的,得2分。
(四)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开展情况(6分):有专(兼)职从事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和环境统计工作人员的,得1分;经费和车辆等工作保障措施落实的,得1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和环境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调查统计结果的,得4分。
(五)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10分):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100%的,分别得3分;达90%以上的,分别得2分;达80%以上的,分别得1分;低于80%的,不得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扣减分值:
1.县区政府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国家环保部门区域限批和黄牌警告的,分别扣25分和15分;受到省级环保部门区域限批和黄牌警告的,分别扣15分和8分;受到市级环保部门区域限批和黄牌警告的,分别扣10分和5分。
县区政府所管辖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国家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每厂次分别扣10分和6分;被省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每厂次分别扣6分和4分;被市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每厂次分别扣4分和2分。
被考核企业被国家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分别扣25分和15分;被省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分别扣15分和8分;被市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分别扣10分和5分。
2.被考核企业或县区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视其责任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视情扣减0-10分。发生因环境问题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的,每次扣4分,每越一级扣3分。
3.纳入国家、省环保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综合和专项规划的环境保护重点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每项分别扣10分、6分。
4.纳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项综合和专项规划的环境保护重点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每项分别扣6分、4分。
5.列入省、市民生工程考核的重点污染防治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每项分别扣10分、6分。
6.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或在减排信息数据资料报送中弄虚作假的,本项以0分计,并视情扣分。
7.未按照要求完成其他年度重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