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8/01 |
颁布日期: |
2007/08/01 |
颁布机构: |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8/01 |
颁布日期: |
2007/08/01 |
淮南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联〔2007〕137号)
各县区建委(城建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将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7〕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自主用工的,必须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严禁使用“包工头”(无资质的劳务带班人)承包劳务作业。严禁劳务企业转包所承包的作业项目。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劳务作业时,应及时全额支付已完劳务工作量。施工单位支付劳务企业工资款或劳务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超过30日以上的,视为拖欠工资行为,视情节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使用的劳务企业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立公示栏。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单位及电话。
四、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工期管理职责,及时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工期。遇有施工操作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确定索赔事项。
五、市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管范围;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劳务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二○○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