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2/22 颁布日期: 2008/02/22
颁布机构: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合肥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8/02/22
颁布日期: 2008/02/22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8]37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3月1日前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在我市医疗机构开始产前检查,并准备3月1日后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人员:   (一)应于3月31日前携带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六楼)履行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至产假期满1个月内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凭产前检查费用发票,依据《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下简称《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生育当期合并症费用,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至产假期满1个月内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材料,其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3月1日前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在我市医疗机构开始产前检查并于3月1日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人员:   (一)应于3月31日前携带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填写《生育备案表》,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履行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参保人员先行个人支付,可于生育后至产假期满1个月内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凭产前检查费用发票,依据《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医疗费、生育当期合并症费用,其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   三、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2008年2月之前的生育津贴按《合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领取, 2008年3月及以后的生育津贴按《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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