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29 颁布日期: 2008/01/29
颁布机构: 安徽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29
颁布日期: 2008/01/29
安徽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皖政[2008]9号 2008年1月2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和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十一五”期间国家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1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各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各市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省里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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