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10/10 |
颁布日期: |
2008/10/10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08/10/10 |
颁布日期: |
2008/10/10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劳社秘[2008]206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劳动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18日以国务院第535号令公布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社会有关方面反映有的法律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或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够强。同时,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法律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其中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做了细化规定,对一些社会存有疑义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规避法律的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对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宣传《条例》与继续宣传《劳动合同法》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宣传效果。重点宣传制定《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重点宣传《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的一致性;重点宣传《条例》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消除社会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重点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依法规范用工的企业不会因此大幅增加用工成本;重点宣传《条例》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做出具体的规定;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对稳定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的促进作用;重点宣传一批模范执行法律的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认真遵守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培养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重点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规定,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推动各地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省厅决定今年11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宣传月活动。通过集中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继续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组织”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抓好《条例》的学习与培训。要在继续抓好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帮助他们全面正确理解《条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企业经营者的学习培训工作。要积极会同国资委、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研究制定做好本地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计划,力争今明两年内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经营者普遍轮训一遍,引导企业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正确处理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依法用工的自觉性。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搞好对各级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会加强法律监督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注重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培训,将《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等各类培训的内容,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能力。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和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条例》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建设,进一步摸清本地区企业劳动用工底数,建立健全劳动用工数据库,对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分类制定不同行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印制并免费发放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简易文本,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力争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改善和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各个环节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大力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条例》为契机,大力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在巩固和完善市、县三方机制的基础上,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延伸,构建多层次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要切实提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能力。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建设的意见》(劳社秘[2008]14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职责,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加强基层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处工作,有效控制和减少辖区内劳动争议的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着力抓好难点问题的日常检查、热点问题的专项检查、配合贯彻法律的重点检查、查处大要案和新闻媒体网络反映强烈的应急检查。要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特别是曾经发生过违法行为的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管。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工行为,特别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乏必备条款、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未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确保《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七、着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分析,密切关注劳动争议的新变化,针对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调解方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的调解工作,确保一半左右的简易小额案件通过调解解决。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要积极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充实力量,保证经费,提高办案人员素质,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协调,做好裁审衔接工作,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已成立贯彻落实《条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附后),制订了工作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县(市、区)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劳动关系、监察执法、劳动争议处理、就业、社会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搞好工作衔接。要加强与建设、卫生、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职能作用,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作用,形成合力,推动《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贯彻实施。
各市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情况以及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请于10月20日前报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工资与仲裁处)。
附件:省劳动保障厅贯彻落实《条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省劳动保障厅贯彻落实《条例》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朱 勇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戴 毅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成 员:刘效华 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处长
刘少华 办公室主任
彭家海 政策法规处处长
汪 杰 劳动监察执法局局长
桂成旺 省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吴方林 省劳动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 戴 毅
副主任:刘效华、刘少华、彭家海、汪 杰
成 员:盛孝文 办公室副主任
宋书岭 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副处长
胡德平 农村社会保险处副调研员
陈 军 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宋利君 劳动监察执法局监察员
石立民 省劳动争议仲裁院主任科员
何金峰 省劳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