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7/01/01 颁布日期: 2016/12/23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17/01/01
颁布日期: 2016/12/23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395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3日 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   (一) 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   (一)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为A级:   1.依法制定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依法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4.严格遵守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   5.及时足额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6.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7.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   (二)用人单位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用人单位,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认定“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审核,择优公示后逐级推荐上报,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认定为“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每年度组织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作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适当方式将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认定为“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用人单位,三年内免于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在专项检查中以自查为主;优先申报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   (二)对于被评为A级的用人单位,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少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对于被评为B级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正常的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对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季度巡查一次;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参与的评优、评先等活动,不得享受“阳光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便利服务;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用人单位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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