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4/09/28 颁布日期: 2004/09/28
颁布机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4/09/28
颁布日期: 2004/09/28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劳动 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字[2004]61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   为促进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提高企业的劳动保障法律观念,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打造诚信安徽,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的文件精神,我厅拟定了《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提高企业守法的信用意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状况,评定为不同信用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具体负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内容:   (一)招收、使用劳动者,以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情况;   (二)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三)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四)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五)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六)执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情况;   (七)依法建立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八)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A、B、C三个等级标准进行:   (一)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标准:   1、连续三年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2、依法制订和执行本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严格执行招用人员规定,办理录用备案人数达100%;   4、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并能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5、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   6、按月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工资;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率均在100%,并按时足额缴费;   8、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达100%;   9、企业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或虽被投诉举报,经查实不构成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劳动保障诚信B级企业标准:   1、年度劳动保障年审合格或基本合格;   2、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比较健全;   3、执行招用人员规定,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80%以上;   4、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上,并能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5、执行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无使用童工;   6、按月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工资;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各险种参保率均在80%以上,并按时足额缴费;   8、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在80%以上;   9、年内被投诉举报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2起以下,并能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依法改正。   (三)劳动保障诚信C级企业标准:   1、未参加劳动保障年审查或劳动保障年审不合格的;   2、本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不健全;   3、未按规定招用人员,办理录用备案人数在80%以下;   4、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下,不能按规定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5、对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不到位,或有使用童工情况发生;   6、未按月支付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或工资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未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或某一险种参保率在80%以下,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未按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劳动者持证上岗率在80%以下;   9、对年内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10、年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造成3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集体劳动争议等事件发生;   11、未履行生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一)A级企业,年内发生一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受罚之日起降为B级;   (二)A级或B级企业,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情况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降为C级;   (三)B级或C级企业,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标准的,次年分别评定升为A级或B级。   第八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方法。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障相关业务部门(机构)配合,按照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综合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结果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实行分类管理。   (一)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的企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企业的,可以逐级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授予“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3年内免于劳动保障年审和日常巡查,在专项执法检查中以自查为主。同时,企业诚信资料进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数据库,作为各类评先创优活动首选对象。   (二)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B级的企业,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监察。   (三)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C级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不少于两次巡查。对连续两年评定为C级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的企业目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其发生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加快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基础建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保障评价工作的领导,成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领导小组”,要在劳动保障日常行政管理和监察执法工作中,要了解掌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结合金保工程建设,逐步推行企业劳动保障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数据库,为公正客观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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