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加强建筑业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安徽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02/18 颁布日期: 2009/02/18
颁布机构: 安徽省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9/02/18
颁布日期: 2009/02/18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管〔2009〕34号) 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省管试点县建委(局):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为充分发挥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富余劳动力的作用,2月11日省建设厅召开了全省建筑业就业工作紧急动员会议。会议通报了去年10月全省建筑管理局、处长会议以来全省开展建筑业就业工作情况。截止去年底,全省全社会建筑业从业人员374.5万人,其中全省4290家建筑建筑业企业,完成施工产值突破1800亿元,吸纳建筑农民工135万人,比上年增加15万人,外省市进皖建筑业企业使用我省建筑农民工10多万人。   会议以“想明白,抓实在,干出彩”为指导,着重分析了今年我省建筑业总体形势,认为今年随着全国和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体规模增长,预计全省建筑业可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26至30万个。会议提出了“保增长,促就业,为我省解决就业问题做出更大贡献”的工作任务。现就做好建筑业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十条指导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一、建立建筑业就业情况监测制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抽调人员深入外出务工人员密集的乡镇,进一步做好调查摸底,协助乡镇政府建立建筑务工人员名册,做出就业安置计划,并对本地区建筑业发展形势实行“一旬一分析,一月一汇总”制度,密切关注建筑业发展趋势和就业情况。请各地于3月15日前,将摸底调查情况上报我厅。   二、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鼓励、支持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外向队伍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办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驻外办事服务机构的作用,进一步疏通外向输出渠道,引导、支持我省大中型施工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建筑市场,带动我省建筑劳务企业输出,努力提高我省建筑业外向度,拓展我省建筑业就业空间。   三、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按照“政府搭台,乡镇组建,民间出资,工商注册,能人管理,定向输出”等多种模式,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组织建筑务工名册人员成立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这些企业为依托,把本乡镇零散的建筑农民工组织起来,重点吸收那些在外打工返乡的熟练工,按照建筑工种,建立专业化的劳务建制队(班组)。   四、简化建筑劳务资质审批。各市、省管试点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简化建筑劳务资质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要加强指导,促进其尽快达到资质标准,取得许可。对已核准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每月报厅备案。   五、开放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各地要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行为,扩大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空间,宽松市场环境,让建筑劳务企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承揽建筑劳务分包业务。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优化建设程序,促使工程建设项目提前开工,扩大建筑市场就业容量。   六、积极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全省20个建筑业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各市都要在建筑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乡镇,按照“培训基地化、建制专业化、输出定向化、流动有序化、信息网络化、后勤服务化”等“六化”,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工作。建筑劳务基地要结合本地区传统工种,培育有特色、有品牌、有优势、能打硬仗的建筑“皖军”队伍。积极创造条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中央、外省市和我省大中型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逐步提高我省建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快建筑劳务经济发展。   七、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帮扶工作。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现场观摩、培训讲座或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帮助建筑劳务企业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帮助建筑劳务企业做好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分包合同和工程结算、劳务技能和操作规范、施工安全和有序流动等管理,打造一批具有细腻规范、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独具匠心的“徽匠”品牌建筑劳务企业。   八、鼓励就地就近实施劳务分包。全省一、二级施工企业都要按照建设部建立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要求,实行施工总分包,并就地就近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进皖建筑业企业备案以及招标单位在投标资格审查时,应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市场违法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良记录的外省市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同时要鼓励、督促外省市进皖建筑业企业就地就近使用工程所在地建筑劳务分包队伍。   九、加强建筑劳务技能培训。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原则,推动并组织开展建筑劳务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相关培训资金,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方式,加快农业劳动力向合格熟练建筑劳动力转移;要充分发挥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的作用,从法制观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农民工的素质教育,使之尽快与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接轨,树立新时代建筑工人的新形象。   十、保障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建筑劳务企业按照《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按月支付建筑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农民工本人。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分包款,并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要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确保不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到位,切实为建筑农民工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施工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和巡查,坚决打击各类侵害建筑农民合法工权益的行为。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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