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9/02/06 颁布日期: 1999/02/06
颁布机构: 浙江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9/02/06
颁布日期: 1999/02/0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22号 1999年2月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和原国家土管局的统一部署,我省于1997年7月开始编制和修编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下,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和修改论证,这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已进入了评审和报批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全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各建制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丽水地区的所有乡及杭州市的石桥乡、下沙乡、周浦乡、西湖乡、蒋村乡,宁波市的西郊乡、东郊乡、福明乡,嘉兴市的乍浦乡,衢州市的花园乡等10个城郊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所有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分别授权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查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一式二份)报省土管局备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负责地完成这项工作。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