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4/30 |
颁布日期: |
2010/04/30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是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消防安全社会化、促进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一项重要载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现就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施“防火墙”工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每年冬防期间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设区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落实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特别是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依法做好各项消防工作,不断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和社会消防管理创新水平。
(三)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切实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活动,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督促企业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应急逃生器材。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探索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四)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总体上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将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项目库,按建设进度落实经费保障。要切实将合同制消防员、文职人员工资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五)严格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每年要明确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市、县(市、区)等考评的重点消防安全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分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对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开展督查。对“三合一”场所、出租房屋等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或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做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抓好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并抓紧启动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将消防设施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加大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审批;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组织进行修改,并及时纳入城乡规划。
(二)完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城市(镇)主干道改造时,要统筹改造、安装消防供水管网和消火栓。对无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积棚户区和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要采取措施,保障消防水源。在工程建设中要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源。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并加强维护和保养。
(三)加强消防站建设。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实际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加快国家(浙江)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特长隧道等领域,要适应实际需要建设专门消防站。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要按照《浙江省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标准》,立足灾害事故处置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配齐配强灭火救援装备,并储备必要的应急保障物资。优先配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灭火攻坚组装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科学选配消防车车型,提升车辆技术和作战性能。
三、提高基层消防安全水平
(一)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管理网络,创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方法,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完善机制,分片定责,防止产生“监管盲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家乐经营户和其他生产经营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村(居)委会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开展经常性联防巡查,加强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改善基层消防安全条件。要合理规划消防设施布局,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的耐火等级。着力解决给水管网供水能力不足以及自来水压力不足或无自来水地方的消防用水问题。大力改善农村和城市社区道路消防车通行条件。积极倡导家庭配置灭火器。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认真贯彻《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大力发展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对经济开发区、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功能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建设专职消防队;推动行政村和社区建立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或群众志愿消防队。加强对保安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保安员检查消防安全隐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治理
(一)加大消防安全整治力度。要针对当地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整治,加强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巩固“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综合整治成果,大力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健全消防安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面上的火灾隐患。
(二)强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定期开展在建工程消防产品监督抽查活动,通报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消防产品行业自律。
(三)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各级政府要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要建立消防安全专家库,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完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机制。认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浙江省消防宣传“六进”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各相关部门消防宣传工作职责,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要切实落实新闻媒体用于消防安全宣传的时段或版面,扩大宣传覆盖面。进一步完善消防志愿者行动的管理、服务、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
(二)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计和施工人员、消防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结合中小学教育、普法、文化下乡、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等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督促社会单位把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使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懂逃生自救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要及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整改情况,保障公民对消防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消防部门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并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