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

颁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9/15 颁布日期: 2005/09/13
颁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9/15
颁布日期: 2005/09/13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的通知 (浙公网传[2005]2237号)   为了加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广为张贴以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并认真贯彻实施。   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告   为加强我省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安全监管,预防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就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安全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三、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满12分,或者有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的,不准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   四、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专用标识以及安全标示牌;轮胎花纹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车辆定期检验周期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五、除特殊情况外,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车辆的通行路线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常用通行路线范围内。   六、申领单位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应当遵守《办法》中许可证件的保管、使用、回交等管理规定。   七、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要求运输。行驶速度在不超过限速的前提下,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   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押运人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抢救措施。对弃车逃逸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不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必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收费站点和收费通道行驶,经过治安卡口、公路收费站和其他危险品道路运输检查点时必须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十一、本通告自2005年9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