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在爆破作业中淘汰使用火雷管导火索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20 颁布日期: 2007/04/20
颁布机构: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20
颁布日期: 2007/04/2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爆破作业中淘汰使用火雷管导火索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7〕7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矿山和采掘施工作业中爆破事故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少企业仍在使用安全性能差的火雷管、导火索进行爆破作业。为有效地遏制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爆破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和国家对爆破器材产业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决定在全省矿山和采掘施工爆破作业中淘汰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各矿山、采掘施工和工程爆破企业充分认识淘汰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对预防爆破事故,保障作业安全的重要性,使之成为保障爆破作业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开采和爆破方案的审批。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开采方案和公安部门审批爆破方案时,对于没有采用非电起爆系统或电雷管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方式,不得予以批准。   三、严格审批爆破器材。公安部门审批爆破器材时,原则上不得批准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对于少量用于激发非电起爆系统的火雷管和导火索,应严格审批,限制用量,并不得挪作它用。   四、积极推广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非电起爆系统、电雷管等安全性好的起爆器材;对于非电起爆系统的激发,应推广使用电雷管或电点火枪,以便全面淘汰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爆破施工企业可根据需要到可提供非电起爆系统和电雷管品种、数量的爆破器材生产销售单位购买爆破器材,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购买运输许可手续。   五、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尤其要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的检查。对假借火雷管和导火索用于导爆管激发而进行爆破作业的,要予以纠正,对屡次违反规定的,要停止爆破器材审批。对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进行爆破作业引起爆破事故的,除要追究爆破施工单位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建设业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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