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5/08 |
颁布日期: |
2009/05/08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5/08 |
颁布日期: |
2009/05/08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9〕5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委托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具体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技术管理工作。
请各市按照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总体安排,认真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依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