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3/05 |
颁布日期: |
2010/03/05 |
颁布机构: |
宁波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宁波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3/05 |
颁布日期: |
2010/03/05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贯彻实施,扎实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去年底,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16.2%左右,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大型重化工业项目相继投产和达产、全社会用能持续大幅增长等因素影响,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0%的目标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积极借鉴国内有关省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本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涉能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相关节能工作责任机制、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明确了法律调整范围和监督主体,对加快全面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贯工作,确保《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顺利实施,依法推进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顺利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落实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年度“双千”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起涵盖县(市)区政府、重点涉能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和全市千家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体系,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奖惩,实行节能目标考核“问责制”和相关项目审批、生产要素供给、政策兑现、评选先进等“一票否决制”。
三、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步伐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及节能降耗政策要求,做好项目规划控制、区域控制、行业对标控制和主体责任控制,坚决遏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对小火电、小冶炼、小水泥、小造纸和化工、铸造、有色金属、不锈钢、电镀等行业的高能耗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建立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认真落实《宁波市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262号),加快推进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淘汰。
四、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节能工作
在工业领域,要以电力、炼油、化工、钢铁、造纸、建材、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加快余热、余压、余汽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建筑领域,要进一步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推进新建建筑逐步向65%的节能标准迈进,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热、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节能灯具、节能型玻璃与贴膜的普遍应用,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设置的规定。在交通领域,要推动运力结构向“大特新”方向发展,引导各类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车船的报废、更新制度,积极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要积极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85号)精神,开展各行各业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节能活动,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建立节能、绿色消费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监察和检查,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夯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统计、信息、节能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基础工作,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审查制度,定期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电平衡与热效率测试等工作。
五、推进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电机变频调速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十大节能工程和节能技术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扶持一批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积极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加快产业化步伐。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节能环保设备税收抵免政策以及再生资源、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节能降耗。
六、积极培育发展节能中介结构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节能中介服务集聚区建设,大力引进与培育发展节能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检测等节能技术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七、加大节能宣传培训力度
以宣传《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为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群众论坛、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近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纳入本地、本部门的普法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力度;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精心组织开展好全市“节能宣传月”活动,全力办好2010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为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和贯彻实施《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组织领导,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注重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充实监察人员队伍,并保证必要的资金、设施和设备,切实提高节能监察能力和水平。各级节能办和涉能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违反能源统计制度、违反能效标识制度、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违反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使用制度、违反有关新建大型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规定、违反公共建筑空调温度设置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问题;设立违法违规用能的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社会监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宣贯工作落到实处,扎实推进全市节能工作。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