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4/23 颁布日期: 2010/04/23
颁布机构: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4/23
颁布日期: 2010/04/23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完善政府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局制订了《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如出现新的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地籍管理处反馈与联系,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制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储备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市本级土地储备制度,保证政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抵押贷款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并需要办理抵押贷款的,应按本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城市轨道交通等政府需要通过储备方式获得融资的项目,其土地纳入储备范围,土地用途登记为专项储备用地。   第四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储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 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六)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以收购方式储备的土地提交:(1)市政府同意收购土地的批准文件;(2)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3)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的《房屋所有权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2、以收回方式储备的土地提交:(1)市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3)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   3、以征收方式储备的土地提交:(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征地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表;(3)对地上建筑物实施拆迁的,提交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提供的拆迁完成证明文件。   4、以置换方式储备的土地提交:(1)市政府同意置换土地的批准文件;(2)土地置换协议;(3)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注销证明文件;(4)房管部门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文件或转移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 办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按下列规范执行:   土地使用权人填写为“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   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   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或“专项储备用地”;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填写。   土地证书记事栏里注明“该宗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本证书仅限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不作它用”。   第七条 经登记的储备土地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程序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第八条 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经市政府批准拟供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设有土地抵押权的,应先行依法解除,并依法办理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储备土地登记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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