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标准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7 |
颁布日期: |
2008/03/17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3/17 |
颁布日期: |
2008/03/17 |
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交通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认定标准的通知
(杭交发〔2008〕46号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各区、县(市)交通局,各直属单位,国益路桥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系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认定工作,现将《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危险路段认定标准》、《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试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水运行业隐患认定标准》(试行)和《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1、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临水临崖危险路段认定标准;
2、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试行);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4、水运行业隐患认定标准(试行);
5、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
附件1: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
和临水临崖危险路段认定标准
(2008年3月)
依据《浙江省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工作规程》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制订本标准。
省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确定标准为国省道、重要县道近三年公路500米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或者公路2000米范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路段。
市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确定标准为国省道、重要县道近四年公路500米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1起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路点(段)。
县级公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确定标准为县道、重要乡道近五年公路500米范围内发生2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1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路点(段)。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急弯路段
单个急弯路段:平曲线半径(R)小于一定半径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三级公路R<60米,四级公路R<30米);
连续急弯路段:连续有3个或3个以上小于一定半径(R)的反向平曲线,且各圆曲线间的距离(L)小于一定长度的路段(二级公路R<125米,L<50米;三级公路R<60米,L<35米;四级公路R<30米,L<25米)。
2、陡坡路段
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6,三级公路I>7,四级公路I>8)。
3、连续下坡路段
长度大于3公里的连续下坡且平均纵坡坡度(I%)大于一定坡度的路段(二级公路I>4.5,三级公路I>5,四级公路>5.5)。
4、视距不良路段
会车视距(L)不满足规定的路段(二级公路L<150米,三级公路L<80米;四级公路L<60米)。
5、路侧险要路段
沿溪线的路侧陡崖、深沟路段和高填土、高挡墙路段(陡崖、深沟深度和边坡高度或挡墙高度大于4米);路侧距离土路肩边缘3米内有江河、湖泊、沟渠、沼泽等路段。
6、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678-1999)标准规定的路段。
7、其他平交道口、施工路段、易侧滑等交通环境复杂的路段。
附件2: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试行)
(2008年3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制订本标准。
一类桥梁评定标准(完好状态)
1、重要部位功能与材料均良好。
2、次要部件功能良好,材料有少量(3%以内)轻度缺损或污染。
3、承载力和桥面行车符合设计标准。
4、只需日常清洁保养。
二类桥梁评定标准(较好状态)
1、重要部位功能良好。材料有局部(3%以内)轻度缺损或污染,裂缝宽度小于限值。
2、承载力和桥面行车符合设计标准。
3、需进行小修、保养。
三类桥梁评定标准(较差状态)
1、重要部件和材料有较多(10%以内)中等缺损,裂缝宽度超限值,或出现轻度功能性病害,但发展缓慢,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2、次要部件大量(10%-20%)严重缺损,功能降低,进一步恶化将不利于重要部件和影响正常交通。
3、承载力比设计降低10%以内,桥面行车不舒适。
4、需要进行中修。
四类桥梁评定标准(坏的状态)
1、重要部件和材料有大量(10%-20%)严重缺损,裂缝宽度超限值,裂缝间距小于计算值,风化、剥落、露筋、锈蚀严重;或出现中等功能性病害,且发展较快,结构变形小于或等于规范值,功能明显降低。
2、次要部件有20%以上的严重缺损,失去应有功能,严重影响正常交通。
3、承载力比设计降低10%-25%,必要实行限速或限载通过。
4、要通过特殊检查,确定大修、加固或更换构件的措施。
五类桥梁评定标准(危险状态)
1、重要部件出现严重的功能性病害,且有继续扩展的现象;关键部位的部分材料强度达到极限,出现部分钢筋断裂、混凝土压碎或压杆失稳变形的破损现象,变形大于规范值,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动力响应不能达到平时交通安全通行的要求。
2、承载力比设计降低25%以上,必须降低通行荷载与车速,或封闭交通。
3、要通过特殊检查,确定处置对策。
附件3: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2008年3月)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两个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相应认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
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
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
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
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
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
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
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
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
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
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
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水运行业隐患认定标准(试行)
(2008年3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杭州市交通局《关于在全市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通知》(市交发〔2008〕28号)要求,现就水上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提出如下隐患认定标准:
一、认定原则:
(一)隐患产生的后果预期认定隐患标准大小原则;认定依据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标准;
(二)查到的安全隐患,产生的后果可能将发生水上重大交通事故等级,水上重大污染事故等级,水上重大堵航事件和其他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其他查到的安全隐患,按上述要求认定安全隐患等级。
(三)对暂无认定依据的检查情况,不能凭检查人员主观臆断确定隐患等级,对无法认定和确定的,提交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具体要求:
(一)船舶航运经营资质:
1、检查内容:NSM规则的运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行业重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水运企业未按NSM规则要求取得符合证明的,应作为较高等级安全隐患,立即停业整改;其他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的等等,可采用停业整改或其他方式整改。
3、认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4)《杭州市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二)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
1、检查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要求,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施;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液货装载设施;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
2、船舶存在的缺陷危及船舶、船员及旅客和水上交通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禁止船舶离港。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经执行检查的海事机构复查合格,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签发《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
船员不适任的和船舶配员不足的,禁止船舶离港。未注册船员上船工作,责令离岗。
3、认定依据:
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三)“三客一危”的监管,客货运(旅游)码头:
1、检查内容:企业、码头和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订和演练情况等;危险品作业码头是否按要求取得安全作业认可证;渡口渡船是否落实安全责任制;危险品运输船舶和危险品作业码头是否按要求申报等。
2、危险品作业码头未按要求取得安全作业认可证的,应作为较高等级安全隐患,立即停业整改;其他可采用停业整改或其他方式整改。
3、认定依据:
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6)《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四)通航秩序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维护:
1、检查内容:
总结“两防”活动中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及“两防”活动相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继续做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内容。
打击无证船舶和非法载客、船舶超载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强化通航主干线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维护;打击农用船进入主干线等。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认定原则认定相应安全隐患等级。对干线航道中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的,应作为较高等级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整改;其他可采用停航、停止作业等整改或其他方式整改。
3、认定主要依据:
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管理规定》。
附件5:
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
(2008年3月)
为了准确发现并认定事故隐患危害,及时消除交通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杭州市交通在建工程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总则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隐患认定原则
以项目为单位,依据“事故隐患从严判定”原则,通过项目从业单位集体评议,确定事故隐患等级。
三、隐患排查内容
1、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是否规范,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招投标是否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是否按要求对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复核、验算情况。
2、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工作深度是否达到要求,基础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和准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运行良好,施工阶段提供的设计后续服务是否到位,是否派驻设计代表现场服务,变更设计是否及时签认;是否积极配合项目参建部门做好如隧道工程不同地质类别的设计方案调整、桥梁工程基础施工地质情况变化桩基基底标高情况调整、承载力复核计算等。
3、项目管理:建设单位和参建部门签订各类合同是否齐全,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合同各项约定、人员是否到位;参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齐全、明确并落实到位;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分包情况的,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实际报批情况;参建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遵照运行;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监理是否按照监理服务合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进行有效控制;试验抽检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试验抽检资料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总体进度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赶工期而忽视安全质量情况;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资质、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依法进行施工活动及遗留问题整改;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安全日常教育、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教育开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4、工程实体质量:桥梁工程的桩基础质量(包括桩底标高、桩身完整性),各部位砼强度,梁板安装质量,预应力施工质量(包括千斤顶、油压表标定证书和张拉、压浆原始施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隧道工程的断面开挖超、欠挖情况,超、欠挖处理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初期支护质量的锚杆间排距、锚杆入岩深度、中空注浆锚杆饱满度,钢拱架间距、喷射砼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路基工程高边坡的坡率,坡面平整度、高挡墙的基础承载力和断面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认真进行试验自检,经检测的强度是否合格、外观尺寸是否无明显变形和裂缝;桥梁、隧道施工监控测量,超前预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原材料:水泥、砂、石、钢筋、钢绞线、锚夹具、锚杆、钢拱架材料规格和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是否认真进行材料试验,配合比等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准确、科学。
6、施工工艺: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支架施工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有关要求进行编制订和论证审查,桥梁、隧道的监控量测方案是否经过审查,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规程施工;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是否落实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是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高空作业人员是否经体检合格准予上岗,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是否到位,上下通道、临边防护、安全网兜等设施设置是否到位,雨雪天是否做好防滑措施,大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气候是否停止露天高空作业;边施工边通车路段施工人员是否配备醒目反光背心,施工区域与通车区域是否设置隔离设施,通车道路是否得到经常维护,保证道路平整,并及时清理路边弃方、材料等堆物,施工区域警示警告标志和交通标志是否醒目,特殊路段是否指派专人进行交通维护,旁山路段松石浮土是否及时清理并予以观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是否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是否经安全检测检验合格。
本标准由杭州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