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昆明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0/03/18 |
颁布日期: |
2010/03/18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2010/03/18 |
颁布日期: |
2010/03/18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鼓励创业促进就业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基础,以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培训机制和提高城乡劳动者整体素质及就业能力为目标,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就业管理服务体系。整合劳动、农业、教育、扶贫、工会和妇联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推动城乡培训就业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2010年起,计划我市每年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数为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技能培训6000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34000人),其中:农业部门培训2万人,劳动部门培训1.5万人,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和团市委等部门培训0.5万人;培训后就业率达60%以上。
二、整合城乡培训就业工作资源
(三)整合培训机构
1.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转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投资促进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为成员的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
2.成立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上述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工作人员15人从上述成员单位抽调,不新增编制,实行定期集中上班,统一管理,其人事关系保留在各自单位。
3.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其成员单位比照市级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
(四)整合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
⒈整合培训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统筹规划,整合使用,各计其效”的原则,将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培训资金,农业部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扶贫办的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教育部门、工会、妇联和团市委等部门的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等现有的各类资金整合,由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安排,有效促进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本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分别按照中央转移支付的再就业培训资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扶贫资金等管理规定,确定各类用于城乡劳动力培训资金的安排和侧重点,确定各类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规模、资金总量,统一培训补贴标准,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培训资金的管理监督机制。各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培训资金拨付程序,强化培训资金管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五)整合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按照“统一制度、服务城乡、统筹培训、市场运作”的要求,打破在职业技能培训上存在的多部门分割培训的局面。建立由劳动、农业、教育、扶贫、工会和妇联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城乡劳动力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就业训练中心及就业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等培训基地的主体作用,鼓励社会办学机构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培训格局。通过定向式、订单式、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培训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
三、加强城乡劳动力培训工作
(六)实行品牌培训项目管理制度
在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监管和指导下实施品牌培训项目管理。根据全市行业、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结合本市产业转移和产业梯度升级的特点,围绕机械制造业、旅游业、烟草业、生物制药业和农业产业化(如种养殖及加工业、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确定培训品牌。县(市)区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情况确定本地的品牌培训项目。
(七)积极探索发放就业培训券培训模式
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培训券”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符合要求的确定为政府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按照年度规划,采取试点发放就业培训券的方式,将一定面值的“培训券”优先发给需要提升技能的返乡农民工、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栽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四退三还”等人员作为重点培训就业对象,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促进就业。
(八)严格培训教学计划审批程序
1.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批拨付辖区内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在开班前3天,须报送培训教学计划和课程表,经各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开班。
2.培训时间
(1)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在各类技能培训中,实践操作的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2/3。
(2)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参加的特别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时间为3至6个月;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参加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教学时间为6至12个月。
(3)创业培训教学时间不少于56学时。
3.培训班规模。技能培训每班原则上不得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在开班后3个教学日内,参加培训的人员如有变动,须将变动后的人员花名册报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开班3个教学日后,不得再增加学员。
4.实行培训公示制。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培训班应在开班当日内在办学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计划安排、培训专业、课程表、授课教师姓名、开班及结业时间、学员花名册、监督举报电话等。
5.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6.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对每个培训班的培训质量进行跟踪监控。原则上对学员到课率低于80%的培训班或实际情况有一项与公示内容不符合的培训班,由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取消班次认定。
7.对未按规定开展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课整改、取消定点培训资质等处理。
(九)严格鉴定考核,提高鉴定质量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要求进行鉴定考核。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工作人员对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加强技术支持,提高培训质量
市县两级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依托行业、企业做好培训需求预测工作,根据培训需求做好培训项目开发和培训教材的研究开发,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研究开发、编写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前瞻性的标准化教程。强化创业培训,积极扩大SIYB培训规模,更好的适应城市化片区村民的创业需求,有效整合各项资源。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通过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大学生自愿服务者等多种渠道,扩充师资数量,采取轮训、定期培训、业务进修等方式,切实提高培训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十一)统一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对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招用本市户籍的城乡劳动者就业的,对其招用员工可给予一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培训补贴的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按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不超过上述补贴标准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对参加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两后”人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后双百”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按每人1300元的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理论培训阶段补贴标准为800元(其中100元用于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500元(其中100元用于专项服务费用)。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积极做好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
(十二)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引导城乡劳动力在市内小城镇、县城、主城区三级梯度转移就业。推进我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当地企业转移就业,以及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
(十三)全方位拓宽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渠道
一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非公经济,培植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特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拓宽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二是通过大力发展交通运输、物流、旅游、社区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扩大城乡劳动力就业规模;三是围绕各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以大项目带动大转移,扩宽城乡劳动力就业领域;四是在当地政府积极为招商引资落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落户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签订用工协议,原则上要吸纳安置当地城乡劳动者;五是当地政府要围绕招商引资项目,结合企业用工需求,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的订单式培训,促使落地企业大力吸纳周边城乡劳动力,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六是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要重点支持与工业园区签订了用工合同的先招工后培训的员工,重点支持水源保护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支持创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进城乡劳动力在当地工业园区就业,提高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的使用效果。
(十四)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
以统一的内容和标准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政策咨询等方面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调查及用工信息发布的基础上,积极收集提供有效就业岗位,组织用人单位和培训人员举办就业双向选择活动。教育、农业、工会、妇联等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就业渠道,加大城乡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力度,努力实现培训人员较充分的就业。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实行农工商(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建设模式,依托农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充分实现内转外输就业。
(十五)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含返乡农民工)、复转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主动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创业。
加大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等就业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力度,支持帮助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各类城乡劳动力,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十六)进一步强化完善全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网络平台
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系统建设,集中力量构建县(市)区共享的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劳动力素质、企业用工、职业技能培训三个信息库,实现“政府-劳动力-培训机构-市场”各个环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动,为政府部门有针对性开展劳动力转移扶持引导奠定坚实基础。积极利用“数字乡村”、报刊媒体、昆明市劳动就业网、昆明人才网等现有信息网络平台,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化培训就业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便捷、快速、高效的培训就业信息网络支持服务。
五、建立衔接、检查工作制度
(十七)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统一协调,建立工作衔接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八)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管理办法,建立目标任务考核机制。
(十九)县(市)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将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目标,实行目标层层考核责任制,确保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完成。按规定审核、拨付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对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坚决不予拨付,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十)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与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做好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资金的检查、审计、稽查工作,严格查处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问题。对弄虚作假、骗取城乡劳动力培训就业补贴的培训机构,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
201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