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
颁布日期: |
2008/11/26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1/26 |
颁布日期: |
2008/11/26 |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为有效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减少事故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认清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事故起数总量仍然较大、事故死亡人数仍然较多的现实没有得到根本转变,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危害严重,形势依然严峻。目前,我省社会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社会生产活动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矛盾日愈突出,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应急救援是应急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体现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良好形象最直接的反映。我省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是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基础力量和生力军,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是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的客观现实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我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管理体制、机制和队伍能力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全面布局与重点建设统筹、近期任务与长远目标兼顾,全面落实《十一五期间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推动全省应急管理队伍、装备建设上水平,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救援处置能力,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省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安委会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应急救援资源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应急救援资源的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组织企业、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企业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投入为辅的原则,加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的规划、整合与建设的力度,在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强化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应急能力、补充更新专业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下功夫,逐步建立完善专兼职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区域性应急救援网络,逐步提升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水平及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处置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属地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救援队伍的管理,并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有关制度,指导、管理属地应急救援队伍。
(二)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预案编制、人员培训、指挥决策、科技支撑、事故救援、隐患评估、危险源认定和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指挥、调度属地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四)负责各级党委、政府给予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补助经费使用的实施审批和监督。
(五)指导、监督、检查属地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三、加大力度,切实落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建设
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高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对暂不具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条件的企业,应当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并在企业内部明确兼职的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应急救援实行有偿服务,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应缴纳年度救援服务费和现场救援处置费。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属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坚持“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1.承担本单位、协议服务单位和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一旦接到调度命令,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加强救援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及时调整、补充救援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基本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置、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制定救援装备增配、人员培训和演练等计划。
4.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通讯、训练、演练、装备管理、应急救援、业务学习等管理制度、程序,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和队员的管理职责,规范应急救援队伍日常工作。
5.组织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
6.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宣传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避险救助能力。
7.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救护协议,指导协议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培训相关应急救援人员,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帮助查找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治建议等。
(二)加强救援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
各级要按照全面布局与重点建设统筹、近期任务与长远目标兼顾的原则,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应急救援投入力度,分期分批设置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自身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应急救援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每年12月将主要应急救援设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报废或新购置大型应急救援设备时,要及时报告。
各级财政提供资金支持购置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设备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要纳入政府固定资产管理,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并接受本地安委会办公室的监督,不得用于日常生产,不得出租和转让。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上级政府及安委办批准可在全省区域内应急使用。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灾害类型和救援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对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档案,记录队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应急救援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省应急救援队伍规章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操作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急装备、工具操作规程;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方法;自救、互救知识;应急通信联络方法;应急救援案例等。定期组织救援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体能和技能训练,保持和提高实战能力,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明确应急演练种类、范围、目标、时间、参加人员、评审人员等具体内容和要求,除日常的应急训练、演练外,每季度不少于两次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综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
(四)加强应急救援备勤与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救援命令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替补,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齐装满员。积极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熟悉本单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单位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各级安委会可以直接调度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救援人员及设备,选择最佳路线,在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到,服从现场指挥负责人指挥。接受应急救援任务后应当及时确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设备。需要恢复现场的,应当根据现场指挥负责人要求进行恢复,经现场指挥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总结和分析每次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组织对应急救援程序、措施等进行评审并改进。应急救援结束后15日内,要向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重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应同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向属地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