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对非正常生产煤矿矿井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1/17 颁布日期: 2008/11/17
颁布机构: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1/17
颁布日期: 2008/11/17
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对非正常生产煤矿矿井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煤安发〔2008〕181号 2008年11月17日) 各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今年9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我省工业经济发展增速明显减缓,市场需求增长乏力,大量产品滞销,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库存积压严重,产品开始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许多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导致用电量、用煤量下降,煤炭需求减弱,煤价大幅度下降,煤炭产能过剩,部份煤矿煤炭产品积压严重。目前,我省已有一部分小煤矿生产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切实加强对停产、半停产煤矿矿井的安全监察监管工作,防止煤矿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停产、半停产煤矿矿井安全监察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要加强对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矿井的管理,及时掌握辖区内煤矿停产情况,督促煤矿制定确保安全的措施,尤其是对半停产状态的煤矿要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人员负责督查,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对非正常生产矿井和停产煤矿矿井的监察监管工作。各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省监狱管理局和煤化工集团公司要督促停产煤矿矿井,制定停产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停产期间不淹井、不发生事故。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结合监察计划,加大对停产煤矿矿井编制和执行停产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的监察力度,防止煤矿企业停产期间发生事故。   三、各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省监狱管理局和煤化工集团公司要采取措施,督促和指导非正常生产煤矿矿井调整采掘布局,调整采掘作业循环,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和调整井下劳动组织,由二班生产变为一班生产,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实行集中生产,使矿井组织正常生产。   四、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煤矿非正常生产时期,进一步加大矿井安全投入,加大井下技改工程和标准化建设工程进度,认真分析现有生产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全员素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规范进入技改程序,按设计的技改项目和工期组织施工,严禁边技改边生产,严禁在今后可能出现的市场好转时期突击生产;列入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矿井要带头推广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全力实施“科技兴煤”战略,把煤矿标准化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做到能改尽改,尽最大努力提升煤矿生产力水平,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并实现高产高效;所有矿井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改变粗放的管理方式,努力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要重视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针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严格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严格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确保矿井采、掘、机、运、通等生产系统和各生产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要针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不断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管理人员的管理方式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切实减少生产过程中“三违”情况的发生。   五、停产煤矿矿井恢复生产前,停产煤矿企业必须向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制定《恢复生产方案》,经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恢复生产方案》程序、步骤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恢复生产工作。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产煤矿矿井恢复生产工作的监管,在停产矿井恢复生产前,全面组织恢复生产验收;要严格执行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对因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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