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6/15 颁布日期: 2010/06/04
颁布机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6/15
颁布日期: 2010/06/04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5月1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自愿审核的企业自行或委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已实现的效益以及拟达到的目标进行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自愿申请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 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对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的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指导。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已将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   (二)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见附件1)。根据对生产工艺及过程诊断的实际,选出技术上可行、既有环境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拟实施的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其中,无费和90%以上低费方案已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绩效。   第九条 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请示文件(一式二份)。   (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1)。   (三)《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见附件2)(一式七份)。   (四)提供不少于3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清洁生产审核员的培训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第十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请评估的材料,报所在地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其完整的申请评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评估组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组由3-5名清洁生产行业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在全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估组现场评估时间不超过3天。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   (一)设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开展宣传培训以及工作计划制定情况;   (二)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是否是为了达到国家、省制定发布的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定性和定量要求。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主要内容:   1、如实反映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情况和无害化处置情况;   2、评估分析物料流失、资源浪费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3、是否切实找出企业在生产经营运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计划、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   (五)无费和90%以上低费方案实施情况;   (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的绩效分析是否有量化依据。   第十三条 评估程序   (一)听取企业或中介机构关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有关内容汇报。   (二)现场查看。查看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无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审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查阅相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询问和答辩;   (四)按照《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标准》(见附件3)组织专家评估、打分,根据得分形成评估意见;(见附表4)   (五)向企业反馈评估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和《云南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委托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工作。授课教师和教材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定和编印;审核员培训证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放。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更换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各地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积极指导和督促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工作计划,组织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方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企业开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所获得减免税金优先用于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与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部门和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应当为申请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对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云经资源〔2004〕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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