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9/05 |
颁布日期: |
2005/09/0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9/05 |
颁布日期: |
2005/09/05 |
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试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字〔2005〕70号 2005年9月5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开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许可程序,我局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试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文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从源头上保障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严格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对未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一并进行。
四、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审查办法和程序参照本市的规定进行。
五、尾矿库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其新建、改建和扩建、闭库及闭库后尾矿的回收利用,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对于2002年11月1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要依照18号令的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凡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略)
附件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略)
附件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