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1/26 | 颁布日期: | 2008/01/26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1/26 | 
              
              	| 颁布日期: | 2008/01/26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50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河湖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河道水面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湖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本市河湖及其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二、保持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整洁,隔离墙以内区域无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保持河湖围(隔离)墙、围栏及其他相关设施完好无损,干净清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现象。
  四、及时清理夏季河湖水面漂浮物和冬季河湖冰面废弃物,及时清除河湖两岸堆砌物,堆料等。
  五、按规定清除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
  六、对河湖管理范围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确保场地干净整洁。
  七、各区县应当加强本区域所管河湖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保持相对稳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人员)和资金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