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企业家协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4/12/20 颁布日期: 2004/12/20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企业家协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4/12/20
颁布日期: 2004/12/20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企业家协会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4)181号 2004年12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   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建立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重要性。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建立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不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促进首都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需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组织,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集体合同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工会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积极推动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要发挥对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作用;各级企业组织要引导企业积极响应工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要求集体协商,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规范,为职工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好服务工作。   三、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指导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单位。要在非公企业加快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外施队伍建会,通过健全工会组织,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创造条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   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要共同抓好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工作,切实发挥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集团要选择有积极性的企业和工会,作为提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质量的试点单位,引导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将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职工普遍关心的劳动报酬、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问题纳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开展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检查,就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程序,提高协商代表集体协商能力,履行备案手续,执行集体合同情况、对职工协商代表保护规定的落实等情况开展自查和检查。通过自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指导集体合同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五、认真总结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经验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要抓好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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