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报废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8/05/15 |
颁布日期: |
1998/05/1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8/05/15 |
颁布日期: |
1998/05/15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报废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8]76号 1998年5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最近在气瓶充装前的检查中,发现一只用钢筋棍填补焊接并磨平处理准备重新进行充装的报废气瓶。报废气瓶重新返回使用极易在充装和使用中发生爆炸事故,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充装前,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气瓶检查,特别是气瓶外观的检查,防止报废和不合格气瓶充装、使用。
二、各气瓶检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报废气瓶进行不可修复的破坏性处理(如压扁或切割),以避免报废气瓶重新返回使用而造成事故隐患,否则将追究检验单位责任。
三、气瓶产权单位、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验单位退回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
四、各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有报废气瓶重新使用,请立即向市、区(县)劳动局举报,不得将报废气瓶退回产权单位或其它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