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全市普通地下室进行清查整治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5/10/31 颁布日期: 2005/10/31
颁布机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5/10/31
颁布日期: 2005/10/3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全市普通地下室进行清查整治的通知 (京建租[2005]987号)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自管房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推动全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彻底摸清地下空间底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市建设委员会决定自11月上旬起至2006年1月中旬,对全市普通地下室进行清查整治,现将有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对全市普通地下室进行清查整治的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开展普通地下室清查整顿工作,市建委成立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领导小组:组长苗乐如;付组长:藏美华、罗洪京、刘刚;成员陈锦璋、于良、崔少飞、韩方明。清查整治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各区县建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保证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   二、清查整治的目标   此次开展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工作,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为依据,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租[2005]792号)的要求,要达到的目标是:查清底数,挂标志牌,消除隐患,强化日常管理。   通过这次清查整治,要彻底摸清底数,制止和消除地下空间各种不安全隐患,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使我市普通地下室管理使用达到“五清”:即普通地下室的底数清;现有场所用途清;安全使用标准清;安全责任制度清;安全隐患问题清。   三、清查整治的范围和工作重点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普通地下室(含设备层)。   工作重点是:   (一)各区县建委要摸清辖区内普通地下室底数,并将普通地下室的基本情况核实、补充和录入管理网络。   (二)各区县建委要集中完成普通地下室标志牌的发放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90%以上。   (三)重点检查在地下空间内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作为居住的人员聚集场所。   四、清查整治的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停止使用   1、擅自拆改结构,影响安全使用的;   2、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不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的居住场所;   4、有严重消防及治安隐患的;   5、不具备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的;   6、未经产权人(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出租使用;   7、利用普通地下室进行“黄、赌、毒”等丑恶活动的。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停业整顿   1、无登记备案或证照不齐全的;   2、使用前无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意见书);   3、使用管理混乱,严重扰民,脏、乱、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4、人员居住过密,使用上下床,人均居住面积达不到4平方米的;   5、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未及时整改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限期整改   1、使用普通地下室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租赁普通地下室,未签订防火、防汛、治安、卫生安全使用责任书的;   2、乱拉电线、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火源性电器用具的;   3、电器设备、用具不符合用电规范,配电线路不规范完好;   4、应急照明、疏散指示设施安全不合理,无法有效使用、在停电状态下无法起到安全指示作用的。   5、灭火器数量不够、型号不符、超过有效期限的;   6、消防通道堵塞及堆放杂物的,安全出口设置铁栅栏或被锁住的。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从11月上旬至12月20日为各单位自查、管理部门摸底调查及安装普通地下室标志牌阶段。   各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要认真学习152号令,要按照整治标准,进行自查、自纠、自我清理整顿,发现问题自行整改,清除安全隐患;于11月30前将使用(出租)、管理的普通地下室基本情况上报区县建委(可在市建委网站上http://www.bjjs.gov.cn下载并填写普通地下室登记表)。各区县建委要在现有的管理网络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实际用途、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一核实、补充和数据录入。同时,在普通地下室入口处设置市建委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12月20日以后,将对未按规定安装标志牌的普通地下室产权人、管理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段:从12月20日至1月10日为落实整改、登记备案和执法检查阶段。   各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对使用(出租)、管理的普通地下室,要落实整改措施,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在经过消防、卫生部门检查合格后,须到所在辖区的区县建委进行登记备案。各区县建委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结合清查整治标准,依据152号令进行查处。   第三阶段:1月中旬为验收总结阶段。   由市建委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建委清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区县建委对清查整治工作情况写出总结报市建委普通地下室清查整治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对此次专项清查整治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首都安全稳定的大局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各区县建委、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自查,确实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二)坚持边调查摸底、边自查整改、边登记备案   此次专项清查整治活动要把各阶段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坚持边调查摸底、边自查整改、边登记备案。各区县建委要同步将管理网络的基础数据补充完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加大执法查处的力度。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要及时清除存在的隐患,做到不遗留隐患,不积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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