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暂行规程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1 |
颁布日期: |
2010/06/1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07/01 |
颁布日期: |
2010/06/13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暂行规程》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0〕977号)
市属环卫企业,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市政市容委:
为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平稳运行,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
资金核算管理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平稳运行,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核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对区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费用的筹集、拨付等核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以下简称调控核算平台)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市政市容委在代理银行开设调控核算平台专用账户,并负责日常核算管理工作(专用账户开户行和账户名称见附件)。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筹集原则
生活垃圾处理费用采取属地负责制,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设施建设和运行及经费保障,并将跨区域处理的相关费用统一缴纳到调控核算平台进行结算。具体是:
(一)垃圾产生区县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进入市级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数量、年度基准费用标准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标准,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实行“超量加价,减量减费”,即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数量超过市市政市容委年度核定量部分,按超量价格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控核算平台对处理区的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采用先征后返方式管理。
(二)调控核算平台按合同约定支付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垃圾产生区缴费不足以支付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解决。
(三)市财政安排资金对区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给予补助,鼓励建设焚烧、生化处理等设施。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补费用标准
垃圾产生区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及超量加价费用、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对区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费用等各项标准,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调整发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调控核算平台运行由市市政市容委牵头负责管理,市相关部门、市属环卫企业、各区县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
(一)市市政市容委职责
负责调控核算平台建立、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各区县生活垃圾核定产生量、流向和核定处理量;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发布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费用、超量加价费用、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标准和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标准;核实进入市级设施的垃圾处理量和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垃圾处理量;编制市级分担的垃圾处理费用、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做好调控核算平台资金专用账户划款申请和日常核算工作;负责将调控核算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等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
(二)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筹措落实市级分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助年度预算资金;配合市市政市容委做好调控核算平台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对市级分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助等通过调控核算平台进行的资金拨付、结算工作进行核准。
(三)各区县政府职责
负责筹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预算资金;对本辖区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数量进行认证,对本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量进行计量管理;及时、足额支付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
(四)市属环卫企业
负责及时、足额支付市属环卫企业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
第三章 核算平台运行经费的收缴归集程序
第七条 对各区县政府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筹集
(一)根据市市政市容委制定和下达的各区县生活垃圾年度核定产生量、流向和核定处理量,以及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年度生活垃圾处理、异地处理补偿、区县设施补助等各项费用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生活垃圾实际情况,由区县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经费预算,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预算。
(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各相关区县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足额预拨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费核算专用账户。每季度划款数额按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价格、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标准和生活垃圾年度核定处理量的四分之一确定。
第八条 北京环卫集团机扫垃圾的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筹集方式参照本《规程》第七条原则执行,具体划款额度以市市政市容委付款通知为准。
第九条 市级分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市市政市容委根据年度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核定处理量、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补助等各项标准,以及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合同价格、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预计处理量等因素,编制市级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经费预算。
(二)预算经市财政批复后,市市政市容委按预算管理规定将相应预算资金划入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专用账户。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如发生不能及时、足额支付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现象的,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核算平台运行经费的支付和结算
第十一条 对生活垃圾产生区县政府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结算
(一)根据各区县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认证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垃圾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调控核算平台分区县(单位)按月提供结算通知书。
(二)根据各区县进入市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全年实际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基准价格、超量价格及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标准,年度终了后调控核算平台计算各区县上年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年度结算额,对垃圾产生区县及时下达年度结算通知书。
(三)如各区县全年预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如超过年度结算金额,超出部分转入下年度预付款;如出现不足,不足部分由各区县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补齐上年结算款。
第十二条 北京环卫集团应支付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结算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区县政府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的结算和支付
(一)根据市级及区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行政区情况和各设施实际生活垃圾处理量,核算调控平台定期计算下达生活垃圾处理区县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结算通知书。
(二)调控核算平台通过代理银行专用账户每季度将结算资金拨付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 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和支付
(一)调控核算平台按照与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规定按季预付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年度终了后,调控核算平台按照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年度考核结果,在下年度3月15日前,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计算下达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结算通知书。
(三)调控核算平台通过代理银行专用账户将结算资金拨付各市属生活垃圾处理企业。
第十五条 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资金的支付和结算
(一)按照经市市政市容委核实的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补助标准,调控核算平台对区县级垃圾焚烧和生化等综合处理设施运行定期计算并下达补助结算通知书。
(二)调控核算平台通过代理银行专用账户定期将结算资金拨付各相关区县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
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专用账户名称及账号
专用账户名称: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西四支行 行号:345
银行账号:01090345600120111022134